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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者:glc 发布时间:2016-11-25 浏览次数:343

山东省财政厅文件 

鲁财采〔201637

关于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 

省直各部门、单位

根据《2017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(鲁财采〔201626号)(以下简称《集中采购目录》),结合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,现就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关于编报范围问题

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,凡属于《集中采购目录》以内或《集中采购目录》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货物以及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服务、工程项目支出资金,包括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,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。

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重复编报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。对使用以前年度未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,如需实行政府采购的,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。

二、关于采购方式问题

(一)“公开招标”方式

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凡同一预算项目内单项或者二级品目合计超过200万元的,均应选择“公开招标”方式。

工程类和《集中采购目录》以外项目的采购方式,以单个品目的预算金额为确定依据,不再以二级品目合并计算确定。单个品目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,应选择“公开招标”。

(二)“批量集中采购”方式

编制预算时涉及采购5台以上(含5台)台式计算机、台式一体机、便携式计算机、打印机、投影仪、复印机、桌面多功能一体机、空调的,采购方式应选择“批量集中采购”。

  (三)“协议供货”方式

对属于《集中采购目录》明确的协议供货范围内品目,可选用“协议供货”方式,且年度内实行协议供货的“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”、“A07空调、空气调节设备”、“A08音、视频设备”品目,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(小型机、车辆、消防装备除外)。

(四)“定点采购”方式

编制预算时涉及法律服务、车辆加油、车辆维修、车辆保险、家具、印刷和单项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,采购方式应选择“定点采购”。家具、印刷、小额工程项目的年度定点采购总额分别不能超过200万元。

(五)“单一来源”方式

对采购金额高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根据采购需求确需采用“单一来源”方式的项目,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,在“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的“公文流转”内提出“非招标采购方式”申请,经省财政厅核准后,直接在预算编报时选择“单一来源”采购方式,并注明相应的“非招标采购方式”审批文号(鲁财采方式准〔2017xx号)。没有审批文号的,无法选择“单一来源”方式。

(六)其他采购方式

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、服务和工程项目,由预算单位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,结合实际情况,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、竞争性磋商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。

    三、关于自行采购问题

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,预算单位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选择“自行采购”方式,具体采购活动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,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。

(一)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自行采购项目。具体包括: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,货物、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(含20万元)、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(含30万元)的。年度限额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,即每个二级品目全年累计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标准。

(二)涉及特殊行业、涉密及关系国家安全等项目。对涉及水、电、暖、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行业,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的,以及涉密和关系国家安全的项目,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,在“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的“公文流转”内提出“非招标采购方式”申请,经省财政厅核准后,直接在采购方式中填写“自行采购”。

(三)需续签合同的项目。凡符合《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财采〔201319号)和《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财采〔201325号)有关规定需续签合同的项目,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,在“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的“公文流转”内提出“非招标采购方式”申请,经省财政厅核准后,直接在采购方式中填写“自行采购”。

(四)高等院校、医院的耗材类采购项目。高等院校、医院采购“D12耗材”类品目的,可自行采购,但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(含200万元)。

(五)关于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问题。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分散采购范围,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,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;50万元(含)以上的,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,由各高校、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;对用于科研目的的办公自动化设备,仍执行集中采购。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在“二上阶段”填报项目预算时,请选择是否“科研项目资金”,如选择“是”,则可对除A类品目以外的项目,选择“自行采购”方式,无须填报相应审批文号。

属于上述第(二)、(三)情形的,预算单位选择“自行采购”方式的同时,应填报相对应的“非招标采购方式”审批文号(鲁财采方式准〔2017xx号)。没有审批文号的,无法选择“自行采购”方式。

四、关于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问题

(一)选择“省政府采购中心”。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,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,只能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。

1、属于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 ABC类品目且采购单位为驻济省直部门、单位的,以及采购方式为批量集中采购、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的,系统自动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。

2、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外,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的民生项目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。

(二)选择“社会代理机构”。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,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,可直接选择社会代理机构,也可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。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,应选择明确的社会代理机构名称。一经选定,不得无故变动。

1、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DEF类品目。

2、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ABC类品目中,一是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,货物、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(含20万元)、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(含30万元)的。二是驻济以外省直部门、单位采购除适用协议供货、批量集中采购、定点采购方式外的项目。

3、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外实行分散采购的(G类品目)项目,但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生项目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。

(三)代理机构为“无”。对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的,代理机构可选择“无”,也可以按照目录内采购品目划分,选择相应的采购代理机构。

五、关于采购进口产品问题

属于《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》内的项目,可直接在“进口产品”栏选择“是”,并关联相应进口产品名称;属于目录外且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,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,在“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的“公文流转”内提出“进口产品采购”申请,经省财政厅核准后,直接在“进口产品”栏选择“是”,并关联相应的“进口产品采购”审批文号(鲁财采进准〔2017xx号)。

六、关于编报时间

为缓解单位预算编制压力,提高预算编制质量,现调整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限要求,由原按“二上”时间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延长至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17年省级预算后10个工作日截止。在此期间,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、合理评估、认真填报、具体细化,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实、编准、编细。

七、其他

(一)各预算单位应尽早办理有关核准手续,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变更事项,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,真正实现政府采购“直通车”。

(二)采购品目应按照《集中采购目录》进行细化,明确到最底一级品目。对须经审批的自行采购、单一来源、进口产品等申请事项,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关联相应的审批文号。

(三)对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,预算编制时应选择对应品目,不得编入“自行采购”预算。

  



山东省财政厅

20161122

  

  



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
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1122日印发